「地政士」俗稱土地代書,其制度乃沿襲自日據時代的「司法書士」,當時隸屬於地方法院登記所。 ... 1.領有代書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。(註:未領得開業執照,依法不得執行業務。) 2.加入當地之地政士公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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